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日期:2022-03-30 11:15:06  发布人:010371  浏览量:494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二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留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留学生偏离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的警示和纠正。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留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对留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

(三)对违纪留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留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行文、学处会签。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处协调处理意见后可直接做出处理。

对违纪留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研究,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违纪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的,由学处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

(二)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五)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故意隐瞒重要情节者;

(二)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包括斗殴、偷窃、敲诈、酗酒滋事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

第九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留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外校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留宿或让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校园卡进出宿舍通过门禁通道管理系统时,不主动刷卡或经管理人员提醒后仍故意不刷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抢夺者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留学生中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利用网络媒介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凡参与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寻衅滋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被打者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持械打人的,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或其它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七)持械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结非本校人员在校内打架,或打架后纠集他人去报复或寻衅闹事者,情节较轻未伤及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打人致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实习、学院组织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留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的,可给予退学处理;

(六)因为旷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予以开除学籍。

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节,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以旷课计。

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超过当学年总学时1/3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留学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使用通讯设备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对错答案雷同的;

9.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执行程序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所在二级学院会同学处宿舍管理老师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全保卫处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学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学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考试舞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  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属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安全保卫处、学处共同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作好记录,并收集相关资料,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客观、准确地提出处理意见,一周内报有关部门,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处分时,若有关部门意见不统一,报主管校长审定;

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  学校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2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9个月期限,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三十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  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在各方面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长或班主任主持班级评议(原则上全班均要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提出是否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处审定。提前解除其处分,实际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相关程序如下:

(一)受处分后,学生本人须每个月递交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思想汇报,二级学院根据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表现进行审核;考察期满给出审核意见,报学处审批并解除处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受处分9个月后报学处审批并解除处分;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留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离校。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二  本规定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三十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三十四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全校留学生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享有举报权。

三十五  对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工作处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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