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专科学生(以下称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留学生指经教育部或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外事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事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外事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报教务处,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留学生须按照注册规定缴纳学费,凭缴费成功证明,办理居留许可、保险和学籍注册等手续。注册成功后,留学生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重修或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自行选课。
第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留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批准,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缴纳者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留学生专科学制一般为3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6年。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A类课和B类课统一按16学时计1学分,C类课按每周1学分计。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留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专业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 选修原则
(一)留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
(二)留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三)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四)留学生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留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能超过35 学分,也不能低于15 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
(一)留学生可免修课程:军事训练,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
(二)留学生所在国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可免修英语课程。英语水平达到雅思6.0分或托福80分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申请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按学校所安排课程和自己所选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各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按课程标准执行,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留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统一配课除外)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五级制的折算办法: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十九条 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留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二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一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核实,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留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及教务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留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决定适当调整专业,征得学生同意的;
(五)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转专业指标不受二级学院转专业指标限制,但应遵守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三学期开学前,留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和外事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院对转专业留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校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留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伤、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留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和外事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留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完成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六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外事办公室审查后,报教务处同意后备案。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留学生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由大使馆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 周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 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八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 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并根据需要函告其大使馆。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修业年限已满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六)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七)被终止奖学金资格且不能自费学习的奖学金生;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留学生,由该生成年家属、监护人或大使馆及时负责带离学校并离境。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依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退学处理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四十四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警示规定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籍在毕业班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仍有一年以上的学生,可在当年3 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外事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