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15 15:46:37  发布人:010371  浏览量: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留学生的收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校内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外国留学生应缴纳的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费指各类外国留学生新生须一次性缴纳的申请费、学籍注册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外国留学生租住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体检费、居留许可费教材费、床上用品、公寓水电费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交费所采用的计价结算货币种类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学校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第十条 每名自费外国留学生新生须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注册费。

第十  学费按学年计费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收取。

第十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未满一个月按相应标准按天计费并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收取。

第十  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应自到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缴纳个人保险金,购买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  外国留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据实缴纳教材费、体检费、居留许可费、保险费、床上用品、公寓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  外国留学生新、老生应于报到15天之内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学籍。

十六  外国留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的外国留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编入中国学生班级的,参照当年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十七  外国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外事办审批、财务处备案,原则上缓缴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十八  对在下列情况下拖欠费用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自其报到后第30日起按其所欠费用金额,每日收取所欠学费、住宿费总额0.5的滞纳金:

1.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2.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3.无其它特殊理由的。

十九  因故欠费且申请缓交获批的外国留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本人,将被直接用于支付其欠交的费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并不计学分;未缴清欠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  外国留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结)业证、成绩单、学习证明、行为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延续使用。

第二十  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外国留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住宿费。其它费用不予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前,全额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内,退还50%;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  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二十五  退还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六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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