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发展,加强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1、 外事办:负责办理留学生来华及在华相关手续,并处理留学生涉外管理事务;协助招就处、教务处、学工处做好留学生招生宣传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2、招就处:负责留学生招生宣传、生源审查和录取工作。
3、教务处:组织协调各学院制定、审核留学生培养方案,指导留学生日常教学、学籍管理、考试安排、成绩管理及留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4、学工处:负责留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5、安全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做好留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常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6、财务处:负责留学生收费标准的核定,学费收缴等工作。
7、后勤保障处、资产与采购管理处:负责留学生的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
第四条 接收留学生的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一节 出入境与居留许可
第五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由外事办协助办理。
第六条 留学生应持有效护照和“X1”类签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习时间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类签证。
第七条 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本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八条 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的留学生取消入学资格,患有其他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出境、回国,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或确认。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持“X1”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1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须经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并向外事办报备。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外事办及时通知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期监督离境。
第二节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外事办协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提高我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留学生。
第十二条 外事办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到相关省市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收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生(预科生)。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外事办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协助招生就业处制定和公布本校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留学生。
第十六条 外事办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留学生的录取由招生就业处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七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留学生。
第十八条 外事办、招生就业处协助财务处制定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节 入学注册
第十九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 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老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老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留学生应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缴清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缴纳上述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居留许可到期之日前仍未交清费用的,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招入学留学生须统一组织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实行面见、申办签证。对更换新护照或补办护照的学生,在取得新护照以后,须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并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签证申请。老生缴费后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缩短居留许可后方可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我校条件、要求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留学生需征求原就读学校意见,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奖学金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费用自理。购买保险由学工处和外事办协助办理。
第四节 校园秩序与社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在读留学生如因专业培养需要,确需到有关企业单位参与校外实习,由学校出具在读及同意其参与校外实习证明、实习单位出具接收实习证明,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实习的学习类居留许可。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非法打工、吸毒、贩毒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熟悉中国靠右侧行驶的常识,严禁搭乘摩托车和非营运车辆(黑车)出行。注意防火防盗,提高防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熟记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掌握自救与互救常识。在无安全措施和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下,不下江河游泳及从事其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上课期间,留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外出旅游、兼职等,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节 违纪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的留学生,学校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处理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内外,由于自身原因或行为不当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人身伤害、财物及经济损失或伤害到他人,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中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留学生,学校安全保卫处将会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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