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三色文化育人”工程的重要载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以丰富院园文化生活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实践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群众性,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团委在党委领导下统一指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并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委员会),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团委为每个社团聘请一位有专业特长的在院教师担任业务指导老师,与团委共同指导社团工作。主要负责指导社团制定学期活动计划,指导社团具体开展各项活动,对社员进行培训、考核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术专业类、绿色发展类、理论文化类、兴趣爱好类、文娱演绎类、媒体宣传类、创新创业类、公益实践类或其他社团联合会划分的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团委,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团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先进的政治面貌,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100名有效会员以上至多2名);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院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需指导教师签字;
(二)指导教师填写《指导教师申请表》,需部门领导签字;
(三)筹备章程草案;
(四)社团成员信息表;
(五)社团部落成立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应在每年春学期初发布接受新社团成立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社团成立申请的,本年内原则上不接受补交申请。社团联合会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应召集相应社团负责人进行社团成立答辩,答辩结果报团委批准。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团委收到社团联合会报批社团材料两周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团委制定。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涉及宗教、民族排他性、地区排他性的;
(六)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两周内填写《学生社团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两周内报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表。注销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经学生社团应当在批准注销起一周内向团委办理社团资产、场地(如有)交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以及团委指导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社团经费的;
(四)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社员。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社团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三)会员有退出本社团的自由,会员要求退出社团,必须向该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方可退出社团。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会员应当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学生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严格遵守学院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三)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同学。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规定行为的会员,社联有权对其除名。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遵守社团章程情况;
(四)审批和记录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提交社团总结;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联合会每月检查社团活动台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联合会应及时上报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社团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对当事人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涂改、转让、出借社团组织证书;
(五)未经批准收取社团经费的;
(六)社团成员个人盗用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七)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八)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九)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十)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它校监督指导机关认为不妥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参与活动、开展讲座等,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活动审批表报社团联合会、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团委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2天予以答复;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向团委申请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初。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确定本社团标志,但须报社联及团委批准,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三十二条 团委和社联每学年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如确有需求,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学生社团禁止以会费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如因工作、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须提前向团委申请。一个社团原则上每年经费使用不超过500元。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所需经费(如社团巡礼节等)由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划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通过拉赞助等合法方式筹取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拉取的赞助费应先统一转入校基金会账户,以报销形式使用。
第七章 社团干部
第三十七条 每个社团设有社长一名,可根据工作开展设置相应社团干部。主要工作是对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组织策划各种社团主题活动,对全体社员进行考核及协助指导老师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等。
第三十八条 社团干部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在院期间未受到任何院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社团干部必须是加入协会半年以上的会员,熟悉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的能力。
第四十条 社团干部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本班级中游以上,且不能出现不及格现象。
第八章 社团指导老师
第四十一条 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
(四)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指导老师的聘任
(一)指导老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师,兼职教师可聘为协助指导;
(二)聘请教师作为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
(三)学生社团不得私自聘请指导老师,须指导教师本人向团委提交部门领导签字的《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团委审核后,方可担任指导老师;
(四)指导老师原则上一年一聘,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团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四十三条 一个学生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的指导教师,每个指导老师可担任多个社团的指导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任。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通过的指导教师,由团委统一提供指导时长证明。
第四十五条 相关指导老师管理细则参考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团委。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门成立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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